日前曾有許多伙伴與團體在網路進行一項連署行動,呼籲政府將國家公園的層級提高至與內政部營建署一樣,變為內政部國國家公園署,因為目前只是營建署底下的次級單位,把主管佔國土面積將近三分之一土地的機構,而且算是台灣環境及自然資源保育最重要的單位,放在以工程開發背景的主管之下,的確是相當有問題。
台灣之所以會在營建署底下設立國家公園,當然有屬於人治的歷史淵源與機緣巧合,目前姑且不論,雖然有人質疑台灣的國家公園裏已有太多人工設施及道路,引進太多遊客,已將工作重點由保育傾向觀光,但是以現實層面來說,國家公園有專屬的國家公園警察,可以較有效的遏止民眾的濫墾或破壞(保育強度更高的自然保護區,因為沒有專屬預算與警力,往往空有保護之名而無法做實質的監護),而且有專屬法令「國家公園法」的把關,可以讓各級政府的開發企圖得以被相當程度的限制。
比如說,國家公園法裏規定,只要在國家公園內的一切施作或計劃,一定得經過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的通過才得以施工,不管這計劃是否是由政府自己提出或通過了所有環評,符合政府其他一切相關規定,但是只要這個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沒有通過,就是不能發包興建。
目前這個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有三十位左右的委員,任期二年,屬於義務職不給薪,除了中央主管官員以及國家公園所在地的縣長為當然委員之外,還有半數以上委員是聘請專家學者及二位社會團體代表所組成。
日前接獲訊息,即將政權轉移的政府正在提案快馬加鞭修訂「國家公園法」,打算取消掉這個有任期的常設委員會,改成有開發計劃申請時,才籌組臨時性的審議委員會,而且這個審議委員會,開發當地的民眾代表需佔三分之一以上(若加上其他政府的當然代表,成員會超過半數,意思就是只要當地政府想在國家公園內蓋任何東西,一定可以通過的)。
提這個修訂案的立法委員是來自屏東的立委,我也合理懷疑到,是不是因為這二年來送到國家計劃委員會的開發案,都是想在墾丁國家公園內大興土木的建築開發案,因為一直被打回票,所以這些開發單位甘脆來個釜底抽薪之計,修法把這個審查單位給廢掉算了?
目前這個修訂案正在立法院政黨協商之中,後面附上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林子凌秘書長的一篇來函,也盼望大家能透過各種管道來關心這一件事,謝謝。
國家公園法悲哀的一日
..壽命剩5天的執政黨提前棄守保育宗旨.....林子凌 (撰文)
一早才踏入立院門口.前年底才嚴重拐傷的左腳右二度拐傷....
那一霎那.腦袋瓜只有二個字"慘了"...
近日立院匪類議案特別多.這會期國家公園修法已經是第二次了.
4月15日(第一次提修正共12條)
其中爭議性為第4條.及第20條.所幸請陳節如.田秋堇委員的協助及淑芬全力阻止第4條和第20條的修正通過.
保留這二條修正條文.爭取二週的時間送民進黨團確認立場的空間
這次內政部不知打的是什麼企圖.
搬個93年6月23日公佈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為理由(基準法內容第6條 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構用之)
內政部提案要修正國家公園法第4條刪除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
事實上.國家公園委員會並非[行政機關].其實只要改個文字名稱就好.
但營建署匪夷所思.不知是愚蠢還是別有用心.竟然直接提修法刪除[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
間接讓這些不顧國家公園保育宗旨理念的政客有機可乘.直接在法條中將鄉鎮市長保障加入未來的審議委員
丁守中立委要求要加入村里長為審議委員.邱議瑩.潘孟安.立委要求加入"區域住民代表"為審議委員...
內政部提的版本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四條 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應遴聘(派)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熱心公益人士及國家公園所轄直轄市長、縣(市)長會商審議。 |
第四條 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設置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
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爰配合刪除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相關規定。 |
又第20條修正---原20條的設計已經開了第16條的後門.此次內政部竟然越修越離譜,故此次請淑芬和陳節如委員堅持刪除第20條
第十六條 「第十四條之許可事項,在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除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款經許可者外,均應予禁止。」(第十四條第一款:公私建築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和第六款: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
第二十條 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之水資源及礦物之開發,應經審議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准。 |
第二十條 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之水資源及礦物之開發,應經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後,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准。 |
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爰配合刪除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相關規定。 |
970424民進黨團協商立場.淑芬和陳節如委員協助堅持遊說達成[國家公園法應全面檢討修正.而非僅修正部分條文]決定
出席:林淑芬.邱議瑩.陳瑩.陳節如.潘孟安派代表.田秋堇派代表.
內政部林中森次長.營建署黃副署.林義野組長.....
970514
民進黨屏東區潘孟安立委提[國家公園法第四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要求修正
第四條 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設置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應有該計劃區域居民代表二分之ㄧ以上。
第一項區域之選定、變更或廢止,及計畫之審議應舉行聽證。
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林、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國家公園涵蓋原住民傳統領域者,原住民就前項第二款之行為,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許可後,不受其限制
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十六條 第十四條之許可事項,在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除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款經許可者外,均應予禁止。
國家公園設置前已居住於當地之居民,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許可後,得就其土地開墾或變更使用,不受前
項規定之限制,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屏東縣立委潘孟安.邱議瑩推翻民進黨團協商決議.淑芬現場表達不滿.質問為何不依協商決議
潘孟安當場回說:誰規定他提案要經過黨團同意
主席吳育昇甚至在淑芬力爭不應違背國家公園宗旨如此修法時.出言喝止"你不是本委員委員"
淑芬說那第20條必須刪除.現場立委也諸多支持...反而.....
內政部林中森次長提出說明阻止說:不可刪除第20條水資源部份.因為有可能國家公園內以後有蓋水庫的需要....
這樣的內政部..這樣的營建署..這樣的國家公園組....怎麼讓人民去支持他升級為國家公園署ㄚ
當天委員會結論.雖說當場諸公立委硬行通過第4條的離譜修正和同意第20條的刪除
但因為第13條和第16條的爭議保留送黨團協商
所以昨天的整個修法算未完全通過...
故蠻野準備和關心國家公園的夥伴們組織立院遊說團和近一步行動策略....
蠻野子淩
5.14會議通過第4條修正
第四條 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
應遴聘(派)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團體、及國家公園所轄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居民代表
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ㄧ。
國家公園之規劃、選定、變更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
地方代表參與國家公園審議
【2008-05-15 自由時報 第A06版╱綜合新聞 施曉光 】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時,必須納入轄內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居民代表,且不得少於審議人數的三分之一。
草案取消現行設置固定成員的「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未來審議成員將採浮動模式,就各國家公園計畫案,納入轄內行政首長與當地原住居民代表,確保當地民意參與審議的權利。
這項修法讓內政部次長林中森相當頭疼,擔心會影響審議效率與客觀性。
更讓內政部擔心的是,昨天還通過刪除現行第二十條規定,「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之水資源及礦物之開發,應經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後,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准」。形同未來國家公園內將不可能興建水庫,影響國家水資源開發,林中森建議可以排除礦物開發,但應保留水資源開發,然不被立委接受。
國家公園法修正 保障原民參與
【2008-05-15 台灣立報 第11版╱原民 【記者陳威任台北報導】 】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針對民進黨立委潘孟安提出的「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初審,在委員會立委保障在地原住居民的共識之下,初審通過修訂國家公園法第四條,未來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組成時,在地原住居民不得少於總人數的3分之1,藉此保障原住民及當地居民參與討論的權益。
現行法與原基法牴觸
現行的國家公園法第四條指出,當內政部要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應遴聘(派)專家學者,但是條文當中沒有強調必須邀請原住民族代表參與,明顯與原基法相牴觸。
根據原基法第22條規定,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提出修正案的民進黨立委潘孟安表示,過去國家公園的成立,從未徵得當地原民同意,國家公園的設置對當地居民的生活影響非常大,只憑幾個人的紙上作業,就決定了當地居民的未來,簡直不可思議。
立委:應脫離營建署
原住民立委高金素梅更直指,國家公園的設立如果是為了要生態保育,就不應該歸在營建署下,她表示未來無黨聯盟將提案修正。她也質疑原住民被限制不能做的開發,國家公園反而都在進行,明顯不是為了保護環境。
「現階段7個國家公園中,除了金門及東沙國家公園外,其他的國家公園都包含了許多原住民保留地。」高金素梅指出,除了要保障原住居民參與國家公園審議外,更要依照原基法的精神,保障原住民在傳統領域上進行傳統活動。
會議中初步達成保障在地原住居民的共識,但仍有部分委員認為,希望能暫停審理,認為在新政府團隊上台前夕不應該通過修訂,應該等待行政院版本的法案送到後再進行整體的審查。
會議主席吳育昇則表示,由於修法必須花費很長的時間,過程中難免有空窗期,如果這段時間仍按照現行條文,對於原住居民相當不公平,所以希望先針對部分達成共識的條文進行初審修訂。
經過協調後,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國家公園所轄的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居民代表不得少於會商審議總人數3分之1,而規劃、選定與變更國家公園,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規定辦理。
另外針對國家公園內進行開發的疑慮,委員會也初審通過刪除現行國家公園法第20條規定,將不得在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進行水資源及礦物的開發。
內政委員會也做出附帶決議,由於國家公園法從民國61年施行至今,必須通盤檢討與全面修正,所以未來進行全面修法時,必須依行政程序保障原住居民的參與權,並依照高山、海洋、都會等不同型態的國家公園,納入適切的分級制管理。
陳福海:國家公園存廢應由原住居民決定
【2008-05-15 金門日報 第2版╱金門報導 記者李增汪/綜合報導 】
金門國家公園自從成立以來劃定的範圍超過全縣四分之一,舉凡園區內自宅修繕與重建、道路橋樑的舖設、廣告招牌的設置都要經過內政部許可,重重的限制使得鄉親不僅生活不便,更嚴重阻礙金門觀光產業與經濟的發展,因此縣籍立委陳福海昨日在立法院審查國家公園法第四條修正案時,就堅持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的委員必須納入原住居民代表,未來不論是新設或是廢止國家公園,都應該由人民來決定。
陳福海也表示,金門之美確實需要國家投入更多的資源來保存,但在保育的同時也要將金門之美行銷出去,像澎湖、馬祖都是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在限制上就比較少,在環境保護、自然生態、人文景觀資源各方面都可媲美國家公園,在優勢上更可以促進地方經濟繁榮及觀光產業的發展,因此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才是比較適合金門的選擇。
陳福海表示,因為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係由交通部觀光局主管,目的為發展觀光產業,永續經營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因此在保護人文文化及自然景觀之餘,政府更會進一步輔導觀光產業發展。例如設置管理民宿與觀光旅館、輔導手工藝品的銷售,因此透過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不僅可以保存戰地史蹟、閩南文化、僑鄉文化及自然景觀,政府也會投入資源來行銷金門,營造共存共榮的局面。
陳福海指出,金門總面積約一百五十平方公里,而金門國家公園劃定的範圍就有三千七百二十公頃,約佔金門的四分之一,民國八十一年規劃成立金門國家公園時,營建署當初承諾的二十六億元投資支票也跳票,加上金門國家公園內有許多私人土地被劃入國家公園內,而且受限於國家財政狀況,至今仍有百分之二十六的私人土地未被徵收,加上園區內的房屋修繕與重建、道路橋樑的舖設等都要經過內政部許可,不僅造成居民生活的不便,更阻礙金門想要發展成國際級觀光島嶼的企圖,所以金門縣議會第二屆第六次定期會才會做成「廢除國家公園以利金門地區發展」的決議。因此,陳福海強調,金門國家公園的存廢必須由原住居民來決定,「把金門留給鄉親,公園還給國家」。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