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媒體報導,交通部觀光局明年將推出十種生態旅遊及建識觀賞地點,賞鳥、賞鯨豚、濕地看水雉復育都將列入,這個月中還將開辦導遊及領隊生態旅遊培訓。
台灣是個生態與人文都非常豐富的地方,能讓國內外遊客看到美麗的寶島,基本上是好事,但是,我們也很担心,若是以「大眾旅遊」的操作方式與心態去面對生態敏感的地區,尤其遊客數量的「績效」與生態旅遊地必須有的「承戴量」限制,這兩個要求恰恰好是相反的。
尤其若是在國人一窩蜂的習慣下,以及所謂「觀光客倍增」的政策績效下,推薦的生態景點會不會是一場不可逆的浩劫?
2005年,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國土資源組在歷經長達數月的討論與十多次的會議,擬定出「生態旅遊白皮書」,並且訂定出生態旅遊示範地點遴選原則及督導小組設置要點,之後將近三年時間,我們曾經到過台灣各個地區,評選出優良的示範地點,這無非是希望一方面輔導鼓勵,一方面進行管制與規劃。
當初,行政院永續會將生態旅遊的推動由內政部負責的原因,是因為內政部平常就負責國土規劃以及國土保安,而且目前唯一具有結合生態保育與休閒遊憩經驗的官方部門──國家公園,也是屬於內政部的單位。其實當年也有人建識既然是生態旅遊,而旅遊不是有點負責的觀光局嗎?可是最後還是顧慮觀光局屬於交通部,思考模式會傾向以交通建設來達成促進觀光人數的目標,最後決識還是由較有生態保育背景的內政部國家公園來主導比較恰當。
因為生態旅遊基本上不是娛樂消遣式的觀光,而是一種生態保育的工具,是一種賦有教育內涵的環境行動,若是認知不同,操作出的結果就會有天壤之別。
後面附上生態旅遊白皮書的一些規範供大家參考。
生態旅遊白皮書
目 次
緣起
第一章、生態旅遊定義、原則與精神
第一節 生態旅遊的定義
第二節 生態的旅遊原則
第三節 生態旅遊的精神…
第二章、生態旅遊的目標與推動策略
第一節 生態旅遊的目標…
第二節 生態的旅遊的推動機制……
第三節 行動策略……
第三章、發展生態旅遊的配套措施……
第一節 劃設生態旅遊點及分級
第二節 執行生態旅遊之規範………
一、 生態旅遊點承載量…………
二、 生態旅遊之社區參與機制……
三、 生態旅遊之環境解說導覽機制……
第三節 落實生態旅遊點之管理…………
一、 生態旅遊規範…
(一) 生態旅遊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 對生態旅遊經營者………
(三) 對遊客……………
(四) 對社區居民………
二、 生態旅遊遊程之認定方法
三、 生態旅遊點之環境監測辦法…………
四、 生態旅遊點環境復育計畫之推動………
第四節設置生態旅遊輔導團…………………………
第四章、生態旅遊政策推動與計畫執行之管考機制…
附錄、各單位意見彙整及說明.…………………
第一章、 生態旅遊的定義、原則與精神
第一節 生態旅遊的定義
生態旅遊原是基於對大眾旅遊造成環境衝擊的反省,進而產生之正面反應;其實際發展卻衍生出許多不同的旅遊行為模式,因而現有的「生態旅遊」定義可謂五花八門。實際上在討論與判定某項旅遊行為是否屬於生態旅遊時,不應從活動地點或遊憩內容是否與自然相關來衡量,而應思考這項旅遊活動是否符合生態保育的原則;例如自然冒險、自然觀賞、休閒農業等旅遊都是在自然環境中進行的,然而真正的生態旅遊應將關懷生態保育和地方社區福祉列為必要考量。
國際生態旅遊學會對生態旅遊的定義是:「生態旅遊是一種負責任的旅遊,顧及環境保育,並維護地方住民的福利。」本白皮書綜合國內外學者的意見後,將生態旅遊定義為「一種在自然地區所進行的旅遊形式,強調生態保育的觀念,並以永續發展為最終目標」。符合此定義的生態旅遊,必須要透過解說引領遊客瞭解並欣賞當地特殊的自然與人文環境,提供環境教育以增強遊客的環境意識,引發負責任的環境行動,並將經濟利益回饋造訪地,除藉以協助當地保育工作的進行外,亦提升當地居民的生活福祉。
第二節 生態旅遊的原則
為了釐清定義,本白皮書使用下列原則以供辨別。如有任何一項答案是否定的,就不算是生態旅遊:
1. 必須採用低環境衝擊之營宿與休閒活動方式
2. 必須限制到此區域之遊客量(不論是團體大小或參觀團體數目)
3. 必須支持當地的自然資源與人文保育工作
4. 必須儘量使用當地居民之服務與載具
5. 必須提供遊客以自然體驗為旅遊重點的遊程
6. 必須聘用了解當地自然文化之解說員
7. 必須確保野生動植物不被干擾、環境不被破壞
8. 必須尊重當地居民的傳統文化及生活隱私
第三節 生態旅遊的精神
在推動生態旅遊時需整合「基於自然」、「環境教育與解說」、「永續發展」、「喚起環境意識」及「利益回饋」等五個面向,才能顯現生態旅遊的精神。
1. 基於自然
生態旅遊是以自然環境資源為主題,將當地具有生態教育價值的生物、自然及人文風貌等特色,透過良好的遊程與服務,使遊客得以深入體驗。因此自然區域之獨特資源,為規劃及經營生態旅遊之必要條件。
2. 環境教育與解說
生態旅遊以體驗、瞭解、欣賞與享受大自然為重點,旅遊過程須為遊客營造與環境互動的機會,除需對旅遊地區之自然及文化襲產提供專業層級之介紹外,並應在行前及途中給予正確資訊,透過解說員的引導與環境教育活動的融入,提供遊客不同層次與程度的知識、識覺、鑑賞及大自然體驗。
3. 永續發展
生態旅遊地區之發展及經營方法,應以實踐自然資源之永續、保護當地生物多樣性資源及其棲地為原則,不但必須將人為衝擊降至最低,並能透過旅遊活動的收益,加強旅遊地區自然環境與文化襲產之保育,因此永續發展才是生態旅遊的最終目標。
4. 環境意識
生態旅遊結合了對自然環境的使命感與對社會道德的責任感,並應積極將此種理念的認同擴及遊客。生態旅遊期望藉由解說服務與環境教育,啟發遊客對地方傳統文化與生活方式的尊重,鼓勵遊客與當地居民建立環境倫理,提升環境保護的意識。
5. 利益回饋
生態旅遊的策略是將旅遊所得的收益轉化成為當地社區的保育基金,操作方式包括鼓勵社區居民的參與,及透過不同機制協助社區籌措環境保護、研究、及教育基金,以對當地生態與人文資源之保育提供直接的經濟助益,並使社區能獲得來自生態保育及旅遊發展的實質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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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態旅遊之社區參與機制
台灣地狹人稠,即使生態旅遊地點沒有居民,前往旅遊點亦必然會經過一些社區。地方居民對當地自然或人文資源的瞭解通常會比外界人士深入,如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吸納社區民居民參與發展,除了可以提昇生態旅遊服務品質、增加旅遊深度、守衛當地生態環境之外,亦可因旅遊收益的分享而更得到社區居民的支持。因此,各級政府相關部門、經營者、民間團體、地方社區居民等「權益關係人」應共同發展夥伴關係。
1. 生態旅遊產品的開發應基於在地社區的傳統知識、價值觀和才藝技術,並由社區民眾來決定願意與遊客分享地方文化的那一部份。
2. 生態旅遊發展應尊重地方社區居民之生存及發展權。生態旅遊相關工作,如解說、導覽、巡邏與保育等,應優先考慮僱用社區居民,並應防範生態旅遊遊程對地方社區所造成之社會與文化衝擊。
3.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他土地所有者,得邀集居民、經營者、政府單位、及民間團體共同組成經營委員會,建立協商機制,促進夥伴關係。
4. 推動社區參與的原則:
(1) 社區居民必須參與社區相關範圍內之生態旅遊規劃工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
i. 及早邀請社區參與。
ii. 提供充分的資訊及說明,讓社區居民瞭解並做出正確的決定。
iii. 容許充裕的時間來凝聚共識。
(2) 社區參與的角度包括:
i. 社區代表必須能充分反應整體社區的意願。
ii. 研商如何顯現社區資源的特性。
iii. 居民對整體土地的利用應有共識並形成一共同默契與約束。
5. 社區參與生態旅遊規劃的步驟
(1) 找出社區參與的最佳方式:
應找出有效的公眾參與架構,使地方社區能夠影響、經營、並受惠於生態旅遊的發展,同時所得之利益能讓社區普遍而且公平地分享。
(2) 擬訂共同願景、落實目標: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與社區居民和其他「權益關係人」共同商訂生態旅遊願景和策略,依據當地之生態與文化資源狀態,考量環境(生態)、社會(生活)和經濟(生產)等相關因素,研擬明確可行的行動方案,同時訂定成果監測與考核的方法。
(3) 確保環境和文化的完整性:
為維護地方自然資源和文化資產,必須儘量減少對自然環境的負面影響,亦不可犧牲社區的傳統文化。
......
三、生態旅遊點之環境監測辦法
生態旅遊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擬定生態旅遊地的環境監測計畫,並依計畫嚴格執行。監測計畫應涵蓋下列各點:
1. 環境監測範圍應明確圈劃出衝擊區、殃及區及緩衝區。
2. 環境監測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i. 環境物化因子監測:水質、噪音及土壤等。
ii. 步道的寬度與深度:定期監測步道的深度與寬度變化。
iii. 植被結構的改變或消失:週期性調查步道兩側植被變化。
iv. 對動物的干擾:指標性動物族群變化的週期調查、車禍死亡動物的週期性調查。
3. 環境監測之指標項目,應具備下列特性:
i. 優先使用容易測量的指標,例如植物指標較動物指標容易測量,活動頻率較高的動物較容易測量。
ii. 對指標項目進行監測的結果應是量化的,且須能即時反應進行生態旅遊所產生的影響。
iii. 指標項目須能反應環境管理績效,其具體結果能做為未來擬定管理目標的依據。
4. 應優先進行環境監測之據點:
i. 最容易發生問題的地區:例如露營區、特殊生物棲息地、環境變遷劇烈的地區等。
ii. 因應環境惡化問題而擬實施新管理措施或執行棲地復育計畫的地區。
iii. 已實施管理措施卻未見成效的地區—藉此研擬更恰當之管理或復育措施。
iv. 基礎資料不完備的地區—藉此取得環境發展的基礎資料
5. 環境監測週期應符合監測項目的特質,以俾儘早測得危機警訊,讓管理單位能適時採取應對措施為原則。
6. 環境監測計畫應明定監測項目之「及格標準」及「觀察標準」,若環境品質在觀察標準範圍內,應限期改善,若環境品質低於觀察標準,則應立即停止進行生態旅遊,同時儘速著手研擬並執行改善計畫。
7. 環境監測應由訓練有素之專業人員依計畫進行。
8.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督促經營者,隨時分析評估所得之監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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